如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题所述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裁量决定刑罚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刑罚适用是否公正的最主要标准。刑法担负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双重使命,刑罚的适用必须在被告人所犯罪行和应处刑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也就是建立罪刑之间的价值均衡关系,不能为了某种形势的需要,或者为了平所谓“民愤”,就轻罪重判,更不能违背刑罚原则,背离法律规定重罪轻判。要做到宽要有理,严要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牢固树立“量刑不当也是错案”的观念,养成科学严谨、依法公正的量刑态度。

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刑罚手段应当谦抑一些,只有在道德控制、行政控制等非刑事手段失灵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动用刑事惩治手段。对犯罪的刑事控制应当着力于强化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而不应将重点放在重刑威慑上。刑事政策应向“两极化”方向发展,即“轻轻,重重”,也就是宽严相济。所谓“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的制裁更为宽松,尽可能使用刑罚替代措施或非监禁刑,如缓刑、管制、罚金等;所谓“重重”,是指对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等,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目前,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刑罚制度中的制刑、量刑和行刑等方面都有一些表现。在立法上,一是用刑罚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凡是采取行政、经济、道德等措施效果不明显的,就要求动用刑罚;二是刑罚在相互攀比过程中越来越重,本来1979年刑法在刑罚设置上是比较合理的,死刑罪名只有28个,但后来什么犯罪一突出,就加大刑罚力度,结果人大通过一系列的补充立法,死刑罪名增加到68个,1997年修订刑法几乎全部保留,我国成了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在司法上,一是将“严打”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惟恐受到“打击不力”的指责。有的地方甚至采取定指标的办法,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多少比例以上,有的把所谓判刑数量、重刑比率作为评判刑事工作成绩的标准,结果“水涨船高”,不仅量刑普遍偏重,而且扩大了“严打”对象的范围;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定罪轻量刑的不良倾向。在相当一部分人思想观念上,长期存在一个带普遍性的认识问题,以为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就行了,量刑上轻一点重一点没有关系,不是什么问题。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审法院在裁量决定刑罚时,有的就采取宁重勿轻的做法,认为判重了二审可以改判,改判了也不算错判。检察机关一般是抗轻不抗重,判轻了一旦抗诉,二审改判就算错案了。因此,往往在量刑幅度内普遍偏重判处。二审法院审理中,只要事实、证据和定性上没有问题,只是量刑偏重一点,一般也就不改判了;三是存在重人身刑轻非监禁刑的倾向。本来新刑法增加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但法院判刑适用单处罚金、拘役和管制的很少见到。在制刑、量刑上的重刑倾向,必然会影响到行刑的效果。

重刑主义思想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第一,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二,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公平;第三,不利于罪犯改造和归顺人心;第四,使少数顽固分子形成严重的对抗和仇视社会的心情;第五,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第六,不利于实现长治久安;第七,也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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