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做过两次审前调查,第一次在户籍所在县司法局,因不经常在老家居住给回绝了,第二次在现

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做过两次审前调查,第一次在户籍所在县司法局,因不经常在老家居住给回绝了,第二次在现在居住地社区做了,房东签字同意了。但判缓刑后,司法局办理接受手续时,房东又不愿意让我在住了,请问我是不是要被收监?还能回到户籍地司法局吗?我应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典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实践中,以你经常居住地的所辖派出所来管理,居委会或者是村民委给予配合,另外新的《刑法》修改后要求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要接受社区矫正,这社区矫正的工作主要是司法所来完成,所以也要配合司法所提出的一些矫正的安排。

    房东不愿意让你居住,你可以在同一个社区内重新找到居住的地方,然后告知司法所、居委会、派出所你最新的居住地址就好,不用担心被收监。最好不要到另外一个社区去找居住的地方,因为这影响到监管手续上的变更,相应的派出所、司法所也可能要做变更,这对司法人员来说有些麻烦,最好不要惹他们,对吧。我的回答,可以采纳吗?

追问

我们房东家有人在公安系统里工作,说我住他们家会给他们带来麻烦,请问真的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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