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入职时签了一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她试用期没过,离职了。她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若是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她在同一行业又找了份工作。竞业禁止协议中明文约定,离职后的十二个月之内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之类的,还约定公司会从员工离职起,每月给予经济补偿。但这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公司不给于经济补偿”相矛盾。那到底竞业禁止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您好,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在公司不实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原文,请采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追问你好,谢谢你的回答。
他的劳动合同里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一样吗?
还有,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自员工离职之日起,每月支付员工工资的三分之一”。
这两个条款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但是两个条款是完全独立的。
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实际支付了竞业补偿金,也就是在你朋友离职后,那公司是否每月按时支付了你朋友在职工资的1/3,如果支付了,那竞业条款有效,如果没支付,那竞业条款完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