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维权?

新公司试用期2个月,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经工作一个多月了,没犯大错,没被领导批评,今天突然来了个面试的跟我们人事约好面试,面试的恰巧就是我的岗位,申明,我的岗位只需一个人,这是什么意思呢?万一他们辞退我,我用什么方式维权呢?求大家帮忙。

一、这与你是否是试用期没关系.关键看单位以什么原因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具体原因再来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形你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1.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除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则是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4.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补偿
5.个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无任何补偿
注:若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由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提醒劳动者务必让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凭证.以免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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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马成律师团为你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你,就需举证证明你存在上述情形,如果不能举证那么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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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我辞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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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18
你好

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不能证明或没有其他过错,就此解除合同,此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请求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补偿标准:工作半年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应当你可以请求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问

我没有犯错,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让我上班干什么呢。我今天也看了劳动法,就怕用人单位随便开个理由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让我辞职。而且我们公司我前面的人也是做完试用期就不在公司了。

追答

理由也不是这么好随便的,只有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单位才有单独解除合同权,一般的违反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现在让你上班,如果真这样那是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也许你是想多了,好好干吧,用你的行动证明你行!万一出了什么问题,再来问我!!

追问

我前面的小姑娘也是做了2个月就走了的。我还在试用期,公司私下招人面试,合法吗?

追答

招人是公司的权利!

招人是公司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07-15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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