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先前在一家电话客服的公司上班,签订了一份没有薪酬细项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入职未满两个月的不能提出离职申请,如一定要离职,甲方有权依据用工合同法,离职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刚开始的时候,公司给我的形象很好,我能够做得不止两个月,就没搭理。后来上过班,在这里半个月之后,发现这家公司销售的是伪劣的产品,山寨三星手机以谋取金钱利益,所以当我了解这里面的情况之后,我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结算工资。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不能结算工资。
请问,我在公司大半个月的劳动能否取回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