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离职,公司说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不能结算工资

您好,先前在一家电话客服的公司上班,签订了一份没有薪酬细项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入职未满两个月的不能提出离职申请,如一定要离职,甲方有权依据用工合同法,离职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刚开始的时候,公司给我的形象很好,我能够做得不止两个月,就没搭理。后来上过班,在这里半个月之后,发现这家公司销售的是伪劣的产品,山寨三星手机以谋取金钱利益,所以当我了解这里面的情况之后,我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结算工资。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不能结算工资。
请问,我在公司大半个月的劳动能否取回劳动报酬?

1、这份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入职未满两个月的不能提出离职申请,如一定要离职,甲方有权依据用工合同法,离职当月工资不予结算。”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公司不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
3、提前3天用书面的形式申请离职,可以用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
4、离职当日公司要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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