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勇春的牡丹江黑社会组织主犯

如题所述

史勇春,绰号(二胖)1971年11月30日出生于牡丹江市,初中毕业后步入社会,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1992年12月,史勇春因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5月,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此间,史勇春成立了牡丹江市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接着又成立了牡丹江市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史勇春还利用各种关系结识并贿赂了一些执法人员,这让他更加有恃无恐、无恶不做。
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老大”的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史勇春陆续纠集范伟、丁克柱等20多人,多次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尤其是与有着牡丹江市政协委员光环的,牡丹江市嘉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哲,勾结在一起之后,逐步演变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两人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拥有最高决定权。其手下人员对2人惟命是从。他们拥有嘉林有限公司、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经济实体,总资产几千万元。
史勇春曾任牡丹江市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牡丹江市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纠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实施暴力伤害,先后将多人打伤。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史勇春又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继续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暴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聚众赌博、虚报注册资本开设公司、偷税等活动,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了人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史勇春经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 2001年2月初,杨秀梅和尤雪晶带着各自的上访材料,开始奔走在牡丹江市各相关职能部门。2001年2月27日,史勇春因吸毒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杨秀梅和尤雪晶得知这一消息后,决定到哈尔滨上访。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尤雪晶告诉杨秀梅,自己白天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警告”她“再告状就会没命”。杨秀梅鼓励尤雪晶一定要坚持下去。
2001年7月,杨秀梅和尤雪晶来到北京上访,终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之后法网悄悄地张向史勇春及其黑恶团伙。
2004年12月13日,史勇春被警方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史勇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赌博聚敛钱财,为犯罪奠定经济基础,又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偷税、非法经营和强迫交易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利642万余元,先后致1人死亡、5人重伤。
与此同时,一个个徇私枉法袒护史勇春等人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被牵出:1997年9月23日,史勇春伤害他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于得水及该大队民警霍金刚收受史勇春贿赂后,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2000年9月4日,史勇春等人开枪将某酒店经理打伤,牡丹江市公安局景福派出所所长何喜贵又收受其贿赂,安排办案民警填写非正式的“取保候审单”将史勇春放走……
2006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史勇春死刑,并处罚金1365万元;其余27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史勇春在较长时期内逐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直接故意实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伤害;以暴力和威胁方法抢劫财物;为索讨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经营过程中隐匿收入,偷逃应缴税款且数额巨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发放信用贷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史勇春动辄伤害他人,致5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1人严重残疾,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还犯有其他多种罪行,人身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
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史勇春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史勇春经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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