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1、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2、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二、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1、积极引导银农对接,落实流转土地经营权贷款政策。要积极创新开展授信贷款、互保贷款试点工作,在资金借贷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财政资金应尽可能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2、进一步提高投保保费和赔付标准,加大财政农保补贴额度,缩短理赔周期,同时要尽可能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家庭农场,设计多种类型、具有个性化的险种,增强农保针对性。
3、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有关部门要重点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农田水利建设,帮助其健全和完善水利设施配套;国土、农业部门应联合制定家庭农场仓储、晒场、机库等设施用地量化标准。通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和后劲。
三、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1、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或者生猪养殖存栏300头以上者,有资格申请认定家庭农场了。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四、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
1、强化产业引导,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主动对接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主动对接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主动对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强化主体培育,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等,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有利平台。
3、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发挥典型和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
1、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
2、强化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尽快建成一批服务创业创新的平台。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各地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2、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
3、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
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它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4、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规定如下: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1、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2、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二、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1、积极引导银农对接,落实流转土地经营权贷款政策。要积极创新开展授信贷款、互保贷款试点工作,在资金借贷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财政资金应尽可能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2、进一步提高投保保费和赔付标准,加大财政农保补贴额度,缩短理赔周期,同时要尽可能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家庭农场,设计多种类型、具有个性化的险种,增强农保针对性。
3、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有关部门要重点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农田水利建设,帮助其健全和完善水利设施配套;国土、农业部门应联合制定家庭农场仓储、晒场、机库等设施用地量化标准。通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和后劲。
三、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
1、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或者生猪养殖存栏300头以上者,有资格申请认定家庭农场了。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2、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四、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
1、强化产业引导,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主动对接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主动对接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主动对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强化主体培育,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等,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的有利平台。
3、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发挥典型和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
1、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
2、强化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尽快建成一批服务创业创新的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