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他参考资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 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 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上述规定,此次试点后,对于营改增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此处需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1.发生应税行为。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是开具发票。如果应税行为尚未提供,即使收取了款项(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取得预收款时纳 税义务发生情形除外),纳税义务仍未发生。
二、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使企业 收到全款,其性质仍属于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确定。
3.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 义务尚未发生。
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36号文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是针对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时点,而非服务提供或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五、扣缴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