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拟在本市暂住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近期三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房主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房主证件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详细地址,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办理。
还要提供被招用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Q1:招收用工单位注意事项:
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合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Q2: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外来人员须持身份证、两寸照片两张等必备证件到当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XX(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在市内各区办理的《就业证》还需到市职介中心加盖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