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开具给b公司,b公司背书给c,c可否不盖章就给d公司.

当然,d公司开了收据,这样的方法2015年财务可行吗啊?税局承认吗?

不可以。
我们票据法规只承认背书转让,不承认不背书只交付的转让。如果C公司不签章就将汇票交付给D公司,D公司提示付款时,就无法证明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因为银行会以背书不连续,不予以付款,这对D公司及时取得票款是非常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