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被信仰,是否应该被信仰

如题所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写过一本书《法律与宗教》,里面有一句话非常经典:“法律必须被信仰”。但何为信仰?如何才能信仰?能被证实的东西,都是知识,接受知识不叫信仰,那叫理性。信仰针对的是看不见、摸不着,尚未实现甚至根本无法证实的东西,信仰只能凭着一种内心的激情去把握和确认。因此,信仰本质上是一种“偏见”,只不过这种“偏见”超越现实的具体情境,带有稳定的价值判断和强大的自我说服功能。回到伯尔曼,他的意思无非是法律必须深入人心,变成每个人内心的一种带有确定性的“偏见”。伯尔曼的话自然没错,但问题是如何让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个人或者民族,逐步建立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曾认为,形成现代的法律秩序必须要有超验的自然法信仰。他认为现代法律秩序之所以发源于欧洲,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欧洲有着悠久的宗教和自然法传统。昂氏这种将原初发生学意义上的条件等同于实现法治必要条件的观点,一向争议颇大。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东亚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成功建立了现代法治秩序,但却并没有类似欧洲那样的自然法信仰。可见,法治信仰未必完全等同于超验的自然法信仰。那么,在我国何以建立法治信仰?我的答案是乐观。拥有对法治的乐观,意味着相信法治的好处,也意味着相信法治一定会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果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司法实务工作者,都自觉且真诚的抱有这种乐观,那么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便有了意识和观念的基础,对法治的信仰也就会慢慢的形成和普及。其实回到苏格拉底和谭嗣同,我们看到的除了牺牲以外,都还有这种乐观。试想,如果苏格拉底不认为雅典城邦的法律会造福绝大多数人,不认为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从根本上有益于城邦正义的实现,苏格拉底会认为逃避城邦的法律处罚是不正义的吗?而苏格拉底之所以认为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更符合正义的原则,不正源于他对雅典城邦法律的乐观吗?同样的道理,如果谭嗣同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彻底绝望,怎么可能立志要做中国变法流血牺牲第一人呢?归根到底,谭嗣同是因为他的乐观,因为他对中国法治未来的乐观,才选择以牺牲自己的方式来推动变法维新。 然而,在问题丛生、强权横行的当下,我们如何能够保持乐观心态,进而管窥未来的法治图景?乐观绝不能建立在不谙世事、止于“形势一片大好”的肤浅和盲目之上。乐观也不能仅仅是一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抽象麻醉和精神安慰。乐观更不能变成与此岸无关的彼岸信仰。乐观必须是在洞悉了历史的千般艰难和万般曲折之后,基于确信中国的未来必须依靠法治而形成的一种使命和坚定。因此,这种乐观虽然是观念上的,但却需要行动上的强力支撑,与行动须臾不可分离。当再次回到苏格拉底和谭嗣同,我们会看到他们的乐观正源于身体力行的行动,他们是行动的乐观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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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9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它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摸索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向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法治国家要求国民对法律具有虔诚的信仰。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法律虽然是生硬死板的文字条文,它生杀予夺、冷酷无情;但它冰冷之中包含着温情,严厉背后充满着仁慈;它惩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它限制是为了更多的自由。法律像阳光一样普照着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着万物,它是人类真正的守望者和保护神,人类应当崇尚它,景仰它。我们需要对法律有信仰,法律才能给人们以正义、秩序、自由和福利。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首先要有法律信仰,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为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化解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当公共权力受到法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父爱般的呵护、人们合理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解决,法律的信仰将深入人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9
法律能被信仰,是应该被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