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受理案件应当在90日内办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
1、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2、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1、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
2、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
3、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
4、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 。
5、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 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
6、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