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一审我方胜诉,马上要二审谈话了,法官要我们带齐东西,我怕提前让对方看到有准备。
请问:1、只是谈话一定要交这些东西吗,虽然不确定会不会开庭。
2、如果我在谈话中就提出新证据是否二审一定会再开庭质证?因为一审证据足以认定对方败诉,如果能只需书面审理判定我二审胜诉不希望花时间跟对方出庭了,我的新证据只是加强的效果。对方是十恶不赦的毫无人性的人,看到他们我就烦,不想再开次庭。
是的。
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扩展资料
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三、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四、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