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情况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当时合同内容确定后,一般都是由一方先盖章,然后再由另一方盖章,再将双方盖好章的合同按约定的份数返回到各自的手中。请问要是一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开始履行了,另一方迟迟不将合同盖章返回给对方时,有时候知道合同履行完毕后也不返回合同。可否在合同内明确合同返回时间和如不返回便作废的条款。这种条款合适吗?有什么办法和建议请高人指点。
谢谢各位高人的指点,但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有以下情况:1/在合同内容确定后,一般一方会要求另一方签字盖章,而要求的这方并不会先签字盖章,一般都是签字盖章一起完成,所以留存签字复印件这种情况不易操作。2、有时候,一方故意不给合同,你怎么要都不给,但是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事实已经存在,最后故意不给合同的一方主动发生纠纷,但是很多时候都是合作关系,不易翻脸,因此,怎样在合同中减少这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