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2015年7月从大学毕业,15年8月参加工作,15年8月到16年5月期间,陆陆续续换了好几家公司,有签过合同的,也有没签合同的,16年6月工作基本稳定下来。16年6月到现在在单位上班,我想问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请具体以我的经历解答。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累计工作时间根据档案、社保、劳动合同等确定。
看你是否工作满一年,还需以你毕业工作后在人才市场存档时,他接受你档案是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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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