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简述票据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请求的金额。

如题所述

【答案】:根据《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追索人在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时可请求如下金额。
(1) 持票人可向被追索人请求下列金额的支付:
A.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票据金额及汇票上所记载的利息;
B.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厘计算的利息;
C.作成拒绝证书或同等声明与通知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2) 被追索人可向其前手(或承兑人)请求下列金额的支付:
A.向追索人已支付的总金额;
B.前项金额的利息,其利息自前项金额支付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依年息六厘计算;
C.所支付的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中国票据法》对当事人可追索的金额的规定与《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上述规定大致相同,只是其中有关利息的计算有所差别。按《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所能请求的利息是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请求的利息是其所清偿的全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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