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如题所述

竞业禁止在我们国家公司之间是比较重要的一项行为,因为如果允许竞业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恶性竞争,或者对于市场上的管理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法律当中对这一个条款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 公司法 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 合伙人 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二、什么是 竞业限制 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终止 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来限制 劳动关系 终止后劳动者的择业权,进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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