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优先权和留置权哪个优先

如题所述

作为新中国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意义非凡,其出台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规范地调整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以及责任。其中,有一个新制度值得让人关注,那就是超级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个新制度又称为“超级优先权”。从法条上看起来好像很奇怪不太好理解,那我们尝试从一个案例来分析。
      2019年12月2日,A公司因为公司业务需要,从B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一套大型设备,双方约定购买该设备的价款在设备正常运作1年内支付。为了担保价款的履行,A公司与B公司约定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在1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从案例中,这跟我们经常遇到的钱货两清的买卖合同不同,本案从本质而言是一种赊账购物,把货物作为动产抵押物,从而保障出卖方顺利回收货款。即便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把大型设备出质或者抵押登记给第三人,作为卖家的B公司仍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即便存在《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也不影响其优先顺序,因为该“超级优先权”是明文规定的例外。
      但是,为何“超级优先权”仍没有比留置权优先呢?《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超级优先权”本质上也是动产抵押权的一种,并没有跳出抵押权的范畴,因此从该法条而言,留置权仍然是动产担保物权中的“老大”。另外从原理上理解,抵押权、质权、超级优先权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意定物权”,而留置权实质上是“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从民法原理来分析,法定物权会优先于意定物权,因此在此层面上,留置权比“超级优先权”更优先就更加好理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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