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交公安办案流程

如题所述

法院移交公安办案流程如下:
1、接受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交的案件后,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
2、审查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中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3、不予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4、终结案件或继续审理: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人民法院会终结案件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该具有如下的手续: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时,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以确保刑事犯罪得到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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