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作中,经常有业主要求监理对承包方进行罚款。我认为,监理没有罚款的权利。理由:1、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手段,业主和监理都没有这种权利。2、监理的权利来自合同约定。即使合同约定监理有罚款的权利,也是不成立的。3、监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行为,如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进行索赔。以上理由能否成立,请各位监兄监弟指教。
监理是没有罚款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支持。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只能按照国家《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规定,采取违约索赔的方式,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监狱的功能
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
1、查阅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
2、误认为经济措施就是罚款经济措施是最容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措施绝不是罚款,也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及相应的付款和结算报告,还需要从一些全局性、总体性的问题上加以考虑。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随意变更,不按图施工,不按标准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验收,并向监理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赋予的权限,按照《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运用监理方法、监理措施、监理手段及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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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5、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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