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几天处罚决定书

如题所述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如果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那么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后多久发决定书
“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是“宣告后当场”或“7日内”。

(1)送达的方式

1、由于“处罚告知书”只是“拟处罚”的告知,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送达要求不是很严格,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条文表述为“可以…可以…还可以…”,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任意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可以直接送达,二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三是可以邮寄送达。该三种方法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自行选择最妥当的方式。以上述口头或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则需“公告”送达。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用口头方式送达。而且其他送达方式有先后顺序:首先应当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委托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注意:与“处罚告知书”的邮寄送达不同),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不能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必须遵循上述顺序。目前要特别防止公告送达的滥用,不能以节约成本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行政机关自身埋下隐患。28号令第67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可以选择公告媒体,一是全国性报纸,二是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三是工商机关公告栏,并可以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显然,单独在网站上公告是不允许的,因为对某些群众来说,网络不是其能够获得社会资讯的可行方式。至于工商机关公告栏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应非常慎重,显然工商机关的地理位置、公告栏的显眼程度、公众的阅读习惯等,决定了当事人对公告的注意程度,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发现公告栏而不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在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系统认可此种公告方式的几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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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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