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构建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特此制定以下规定。

首先,审计对象涵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满一年的副职领导,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当上级领导兼职但未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也将被审计。

其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根据其职务,对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需接受审计监督,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需要进行,审计权限根据管理级别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的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级审计机关协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审计需经国务院总理批准。

审计机关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最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需确保审计机关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具备必要的机构、人员和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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