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本办法旨在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确保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本办法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3. 本办法所定义的大型活动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公共场所举办的活动,具体包括:
- 1000人以上的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 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展览、展销、艺术博览等商贸或文化活动;
- 可容纳500人以上的公共场所内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不含日常性电影放映等);
- 举办单位认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治安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
单位场所内举办或参加者均为本单位人员的内部活动,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4. 西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5. 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
6. 各级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根据活动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省、市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区(县)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7.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大型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 省、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 区(县)政府组织举办跨区(县)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批准;
- 区(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 其他大型活动,由举办者到市公安局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8.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活动举行前10天,提交相关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治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许可或不予许可,逾期未答复视为许可。
9.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 制定治安保卫方案和指定治安负责人;
- 实施交通疏导、消防、救护、突发事件处置等措施;
- 确保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安全、坚固,消防、照明、广播和卫生设备齐全有效,通道标志明显,出入口畅通;
- 入场人数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10.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制定并实施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勘察活动场所,安排警力或保安力量,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11. 举办者和场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公安机关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秩序,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商业性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制定治安保卫方案,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后,与保安服务公司联系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12. 大型活动的主席台、观众席应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应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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