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如题所述

在福州市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得到了严格的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项目的会审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十四条规定他们需参与当地建设部门主持的会审,确保设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需对防火设计负责,未经审核通过的图纸不得用于建设。

建设单位需将消防设计图纸送交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施工。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的审核期限根据不同工程类型有所区别,重点工程在15日内,一般工程10日内给出意见。收到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需通知设计单位并备案,对于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和审核意见进行施工,任何变更需重新核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或停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需重新报审公安消防机构,新建小区的规划和消防安全设施需经消防部门审核。建筑构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住宅防盗设施安装需符合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安全出口。在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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