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长江禁捕政策九月施行泸州长江禁渔期

如题所述

1. 根据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泸州的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得到了促进和保障。
2. 禁捕区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以及沱江、赤水河、龙溪河、永宁河、濑溪河等重要支流泸州段。
3. 此外,还包括大洞桥河、龙段漏晌涧溪,清溪河、马溪河、习水河、塘河、大同河、古蔺河等泸州段。
4.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还可以确定其他禁捕水域。
5. 水生生物保护区将实施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的禁捕期限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30年12月31日结束。
6. 如果赤水河流域和本市之前已经宣布实行禁捕,那么将从其规定的起始时间开始执行。
7. 如果国家、省和本市决定调整禁捕期限,将从其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
8. 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在禁捕区域进行生产性捕捞。
9. 也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捕区域内非法捕获的渔获物。
10. 同时,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
11.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12.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13. 如果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违反规定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5.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移送渠道畅通,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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