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三个子原则

如题所述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正当性: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应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应达到正当的目的。
2. 平衡性: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在权利与义务、个人损失与社会收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3. 情理性: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且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合理或违背常理的义务。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 行政合理性原则应体现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中。这意味着,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则合理性原则无从谈起。不能仅强调合理性原则而忽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是指在合法范畴内的合理。
2.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也适用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不仅特定的行政行为需要合理,而且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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