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重要性

如题所述

仓单是仓储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文件。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履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仓单加盖保管人印章,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仓单的性质决定的
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严格明确规定了仓单记载的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第二,仓单是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上签字或盖章,是确认保管人身份的重要证据。
第三,仓单是提取存储物的物权凭证。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提取货物权利生效的条件。
关于仓单的性质,还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填发和给付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的一项合同义务,保管人必须依法制作仓单。由于法律并未要求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就仓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时,仓单可以作为当事人订有合同的证明。如果当事人事先并无仓储合同,也可以直接以仓单作为双方的书面合同。
第二,若仓单发生灭失、被盗和遗失时,仓单持有人能否请求保管人重新签发仓单?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加以解决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