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如题所述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举个例子,a欠b100万,b申请拍卖a的房屋,拍卖保留价为90万,但是经过拍卖,房产最高出价到80万,此时拍卖未成功。b可以申请该房屋以90万保留价来充抵a欠b100万元中的90万。
第二款就是受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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