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嘉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问题:
(1)王嘉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嘉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1、有效。王嘉已经年满16岁,并以自己的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
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如果王嘉是一名在校中学生,那么不属于以自己的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因为没有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所以王嘉父母要求退款是合法的。
3、可以撤销。
根据《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通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