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与合伙协议不一致

如题所述

工商注册与合伙协议不一致解决如下:
1、如果合伙协议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优先于前面的,因为有登记的协议的效力肯定优于没有登记的,有备案的优先使用;
2、如果公司章程已经交上去了,后来又做了一个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按照生效时间前后来解决。
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协议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建立;
2、全体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提前批准申请名称;
4、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
5、股东认购股份并支付出资;
6、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7、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申请设立登记;
9、登记发照。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综上所述,先有合伙协议,再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备案的,在工商局可以对外查询。而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不可对外披露。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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