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构成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还包括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社会公众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具体如下: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

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般禁止性行为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特别禁止行为。具体规定及各自含义如下:

1、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和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人员在报价前帮某些供应商撤换标书或者修改报价,或者泄露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信息等,这些行为极易滋生腐败,如索贿、吃回扣、行贿等,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2、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为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各方利益,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特别禁止性行为,即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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