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当月一号辞职的,当月用人单位不予缴纳社保。一般在当月15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号之后离职的员工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或者直接不缴纳当月保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不缴纳社保费。如果个人想缴纳,就需要自行承担费用。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