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性质: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等。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育惩戒权遵循原则:合法性、合教育性和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原则等。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