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继承法》有关遗嘱的无效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况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即在立遗嘱时,遗嘱人没有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遗嘱人在可以用自书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无效的遗嘱。
3.遗嘱人在受到威胁或者欺瞒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其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务不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则属于无效遗嘱;
5.伪造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6.遗嘱的内容被立遗嘱人之外的人篡改,被篡改的内容属于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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