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证据资料要不要全部交上去?

如题所述

在劳动仲裁开庭时,证据资料应当全部提交。开庭过程中,双方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会被采信。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诉书》:申诉人需如实填写《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留存。
2. 身份证明:劳动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及其复印件。
4. 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材料: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被诉人是劳动者,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办理手续。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将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应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根据实际处理情况,按照应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
补充证据的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应提供相关证据。若在证据交换后未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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