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强镇”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十强镇”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执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筹备和召开有关“十强镇”试点工作会议。
实施对“十强镇”的考核,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试点政策。
对申请加入“十强镇”的镇进行评估,提出准入建议并上报审批。
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十强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数据。
研究并推动试点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为“十强镇”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协调和服务工作。
指导制定、执行和修订“十强镇”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联络国内外非政府组织,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给“十强镇”。
组织“十强镇”干部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工作对接。
根据《吉林省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财政厅、建设厅共同提出年度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十强镇”的初步评审和试点实施,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并负责统计信息的调度、收集和上报。
具体分工为:区辖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延边州所属镇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市)所辖镇则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扩展资料吉政发[2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