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引导女性正确维权

如题所述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南宁市妇联和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收集了一些关于婚姻 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件,请律师、法官来以案说法,希望透过这些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引导女性在家事纠纷发生时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被负债

案例 1

丈夫举债100多万元赌博

离婚 时妻子该分担吗

廖某和石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3年多后,夫妻 俩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后夫妻感情 一直很好。

石某梦想一夜暴富,2016年底,他开始沉迷于赌博。小赌赢了些钱后,便分别在两家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并频繁投注参与赌博。本想着靠赌博能致富,不想,却欠下一屁股债。为了能翻盘,他不停下注,结果欠下100多万元债务。因为无法偿还赌债,石某瞒着妻子廖某,分别向10多家小额借贷公司借款80多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看着石某深陷赌博无法自拔,廖某非常失望,遂到良庆区法院起诉离婚。不想,法庭上,石某拿出100多万元债务的借条,声称这些债务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妻子廖某应该和他各担一半,而他没有收入,也不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借债明明都是石某拿去还赌债,自己一分钱都没用,这债务怎么要自己背?廖某不能接受。

法院认为,石某沉迷于网上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石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债务问题,石某提供借款合同,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涉案借款均为石某因网络赌博输掉巨款,石某为归还赌债而借债,廖某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是石某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准予双方离婚,女儿跟随廖某生活,石某所欠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案例 2

丈夫借情人钱

妻子是否要还

谭某和陈某是夫妻,几年前谭某出轨。不久,谭某向其情人谢某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谢某向谭某交付了8万元现金。后来,谭某直至与谢某分手 都没有归还这笔8万元的借款,谢某便将谭某及谭某妻子陈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

谢某认为,这8万元借款属于谭某、陈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谭某辩称,是谢某要求其与陈某离婚,谭某不同意,而在谢某的纠缠之下一时糊涂写的借条,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陈某则辩称,谭某和谢某是情人关系,因谭某婚外情致使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谭某不可能将他跟谢某借的钱用于日常家庭生活,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最后二审判决谭某承担8万元还款责任。

以案说法

“被负债”举证责任倒置

负债一方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良庆区法院家未庭庭长方艳红告诉记者,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过去相对模糊的认定,变为规定更明晰。这一解释的出台,主要针对夫妻一方“被负债”的问题。

为了防止一方莫名“被负债”,最高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作了规定,严格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在举证上,当事人需就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借款有无超出家庭生活需要进行举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另外,对债权人来说,这一解释也有助于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关键词:外嫁女

案例 1

女子出嫁后户口没迁出娘家

征地补偿她有没有份

黄某凤是南宁市良庆区某村人,有3个哥哥。黄某凤虽已出嫁,但户口依然在村集体。2013年,政府征收黄家一部分土地,黄某凤的3个哥哥没有将补偿款分给黄某凤,黄某凤告到良庆区法院,法院判决黄家3兄弟要将属于黄某凤的补偿款份额支付给黄某凤。

2014年,政府再次征用黄家的自留山,黄家3兄弟仍然没有分补偿款给黄某凤,黄某凤再次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黄某凤主张补偿款由哥哥黄某丙控制。黄某丙否认收到补偿款,拒绝将补偿款分给黄某凤。

法院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家庭承包方中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成员的补偿。黄某凤虽已出嫁,但户籍仍登记在村集体,黄某凤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因征地补偿款一直由黄某丙控制,法院遂判决黄某丙支付黄某凤征地补偿费20万元。

案例 2

外嫁女追讨征地补偿款

家人握手言和自愿给她20万元

黄某娟也是南宁市良庆区某村的村民,父母生育他们兄弟姐妹5人。1980年,黄某娟一家所在的生产队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以其母亲韦某花为户主,5名子女等为户员共分得约21亩承包地。此后,该生产队承包地未进行过调整。其间,黄某娟出嫁。

2012年起,因建设开发需要,国家陆续征收了包括韦某花一户承包地在内的生产队部分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该生产队收到国家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后,已根据制定的分配方案,将韦某花户因承包地被征收应得的补偿款转至黄某娟哥哥和侄子的账户。但黄某娟未分到补偿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27万元征地补偿款。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娟哥哥和侄子自愿支付2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黄某娟。

以案说法

外嫁女权利受法律保护

从尖锐对立到逐步认可

良庆区法院副院长蓝彬告诉记者,近年来,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观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

外嫁女婚后如果没有将户籍迁出,或将户籍迁出后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其在原户内的原承包地依法应予以保留。过去,外嫁女想获得征地补偿款,与家人的关系往往很尖锐,也很对立。如今随着外嫁女合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外嫁女想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出现了一些和解的案例,这是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私赠共有财产

案例 1

丈夫赠与第三者 财物 妻子可否索回

妻子李某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共同创业,历尽艰辛,事业小有所成。2017年初,李某发现丈夫与田某某发生婚外情,且田某某已有身孕。

经李某调查了解,婚外情期间,王某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私自赠与田某某用于购房、日常生活消费的财物将近人民币40万元。李某及其亲属曾试图与田某某协商解决,但双方因田某某引产后的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失败。

经过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田某某同意向李某返还人民币3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外,双方还承诺今后不会干扰对方的家庭生活。

以案说法

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赠他人 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王某将夫妻共有财产私下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害了合法婚姻配偶李某的财产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王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田某某的行为应当无效。李某可以要求田某某返还王某赠与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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