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进行处理

如题所述

一、延期开工

1、如果是承包方要求的延期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2、承包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如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d才提出,工期也不予顺延。

5、发包方原因的延期开工因发包方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6、承包方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监理工程师在主观上是不希望暂停施工的,但有时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2、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承包方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4、承包方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

5、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以自行复工。

三、复工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随时进行观测。

2、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应及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

4、在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承包单位的整改措施进行考察,认为符合继续施工的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索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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