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良不实信息不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可以严格控制吗?

如题所述

可以。加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与防控是当前社会信息治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健全的标准、法律及其严格执行是硬性基础,信息部门要依照网络管控技术设备的种类等制定科学的技术规范,将技术研发及应用纳入网络安全法律中,重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网络信息生命周期技术监控是重要方式,要加强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提升网络监管过滤技术,加快制定网络信息分级制;采取辅助性措施推动网络净化式发展是: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在虚拟网络中,非法有害信息泛滥、言论过度自由,我国必须大力健全网络法律及其监管体系,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相关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治理好目前的中国网络现状,以广大网民为监督者,携手构建新时代中国网络治安宏图。
关键词:网络直播 不恰当信息 言论自由 法律形式 法律监管体系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这其中各种不文明的现象屡有发生,2018 年 7 月 31 日江苏网警接网友举报, 某鱼直播平台主播陈某在早年直播过程中曾公然把东三省沦陷、 南京大屠杀等民族惨痛历史,作为调侃的笑料。 虽然事出之后,陈某立刻发表声明道歉,但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却不尊重历史,扭曲价值观以及歧视工人阶级, 这些行径违反了网络有害信息法律规制,并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类似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言论过于自由、低俗?很多人把其归根于网络监管不到位,然而这只能算作表面现象,真正深层次的问题有待我们去挖掘。
一、不恰当信息和有害信息的辨析
这里所介绍的不恰当信息或有害信息, 是针对网络方面的,单从字面上来看,这二者是没有具体差异的,但实际上有害信息和不恰当信息在规制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有害信息的发现处理机制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例如发生在2011 年的“7.23 动车事故”,网络推手秦火火第一时间捏造了赔款不均的言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之恶劣,对中国公安执法、铁道部门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看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此举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多项有关法律条文,事后,作为当事人的“秦火火”于 2014 年被判监禁,而其散播的所有恶劣言论也被归类为有害信息。 而相对于有害信息,网络上的不恰当信息就不如有害信息所涉及的那么严重了,不少网友在使用 QQ 或微博时会被封号, 其实就是涉及发表不恰当信息的问题。 但由于当今网络社交方面(不恰当信息一般在社交软件上传播的最明显) 对于不恰当信息的处置一般就是封号或者禁止用户加入当前的讨论, 而这些处置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解除。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其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 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不受限制、肆意发表言论,因此宪法同时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南京大屠杀啊!日本刀好快啊,东三省沦陷了……”陈某看似在行使她的言论自由权,把调侃民族惨痛历史作噱头,但实际上这种过分言论明显触犯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 不仅谩骂知名作家, 还有更甚: 公然对革命先烈做出人身攻击和人格污蔑, 妄图赢得关注。 事实说明:这不单单只是自己一时口快的问题,严重来讲是其对言论自由概念理解不足,价值观的扭曲,思想道德觉悟不高。由此也可以折射到当今社会层面,言论自由的边界,一直是难以界定的。 随着互联网兴起,网民指数爆炸式增长,人们发表的观点、言论再也不容易受时空限制了,陈某事件便印证了这一点,当今已不再是过去信息化落后的年代,面对新(互联网)时代,我们不只是要简简单单的上网浏览,还要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准绳,时刻辨清网络各种违法事件,遵纪守法,成为新时代的文明网络用户。
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第 51 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因此,如果重新对此事件进行一番思考, 不难发现, 除了陈某有散播不恰当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样的,广大网友也不乏有触犯了言论自由,提示规则等违法行为。
三、民法方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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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4
可以严格控制。
从源头控制。
在一开始注册严加实名认证。
发送信息严加审查控制。
从网站互相有关链接上严加链接控制该链接的迅速链接上。不该链接的叫他永远链接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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