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3年社保能领几个月失业金

如题所述

最长为九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三年不足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这部分补贴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保障,但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才能持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如果单位未缴纳该项保险,则职工无法申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
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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