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改历史教科书的那些内容,它违反了什么国际法吗

日本人修改历史教科书,对本国年轻一代隐瞒历史真相,美化侵略战争,想问下修改历史教科书的那些内容,隐瞒了那些真相,我想这肯定是违反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请知道的指出是那方面。对此,我们建立一个网站名叫改日网,修改日本的各地的地名,日本修改中国的历史,那么我们网站就修改它的地名。让它们的地名从中国汉字中消失。同时也想找到更多的罪证,希望有了解有朋友多给些有价值的内容

982年:

7月,日本文部省审定教科书时,把“侵略华北”和“全面侵略中国”等段落中的“侵略”改为“进出”,把南京大屠杀改为“占领南京”。中国就此问题向日方正式提出交涉。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表示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在日本学校教育和教科书审定中“当然应该受到尊重”。

1986年:

5月底,由“保卫日本国民会议”编写的高中历史教科省书《新编日本史》被日本文部省教科书审议会审定“合格”。此后日本国内外舆论强烈批评,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纷纷要求日本文部省修改这一歪曲史实的教科书。

6月7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杨振亚约见日驻华使馆代办,就新编日本历史教科书表示我严正立场,并递交了外交部备忘录。

7月7日,日本文部省最后批准了经过多次修改的《新编日本史》。日本政府四次指示和敦促作者修改原书,中曾根首相也多次强调要按照1982年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谈话精神修改此书。由于日本少数人的阻挠,至使重新修改和审定工作拖延了一个月,最后基本按政府意见进行了修改。不过,从最后审定的结果来看,这本书仍然没有完全尊重历史事实。还有人指出,修改后的教科书仍然没有明确承认过去那场战争是侵略战争。

1993年:

10月20日:东京高等法院对原东京教育大学教授家永三郎就日本史教科书提出的第三次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文部省要求家永对教科书中关于“南京大屠杀”、“日本的侵略”等问题的修改或删除“有损于教科书记述的完整和准确,因而违反了日本宪法”。

在这次审理中,尽管法院对删改“南京大屠杀”等问题作出了“违法”的判决,但对七三一部队等问题,法院仍坚持认为“根据当时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文部省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合适的”。法院还认为,从1948年开始的日本教科书审定制度不违宪。

1999年:

4月22日,《产经新闻》报道,经日本政府同意大阪书籍出版社和文教出版社将中小学教科书中反映当年侵华日军暴行的照片换掉,以图掩盖日本侵略者的历史罪行。

11月10日,日本东京书籍出版社和教育出版社决定,删除中学教科书历史部分中“从军妓女”一词中的“从军”二字。

2001年:

3月4日,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主导编写的初中历史教科书进行137处修改,然后将予以放行。

3月16日,日本地方史研究协议会、中国现代史研究会、朝鲜史研究会、日本现代史研究会、日本史研究会、历史科学协议会、历史学研究会和历史教育者协议会等8个团体发表联合声明,反对日本政府审定批准由“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的美化日本侵略、歪曲历史事实的初中历史教科书。

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的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战争的教科书审定“合格”。

7月2日,鉴于日本各在野党和民众团体的强烈反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向政府提出修改其主编的新初中历史教科书。

7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由于没有发现明显违背史实之处以及日本史学界存在不同说法,不能根据中方的要求对“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编写、扶桑社出版的教科书进行进一步修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表示,日本政府的决定显然是对右翼势力的袒护,也背离了自己迄今在历史问题上的做出的表态,中方不能接受。

8月16日,据朝日新闻社发表的调查结果,日本全国的市、区、町、村立学校没有一校采用“编撰会”编写的《新历史教科书》以及同样涉及历史问题的《公民》教科书。采用“编撰会”的学校不是“采用地区”教委决定的,而是由都教委和县教委决定的。在私立学校中,大约有6校采用“历史”和“公民”教科书,而另有2校只采用“公民”教科书,采用率尚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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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2001年版教科书不提日本首先在丰岛海面袭击清军,而用暧昧的“日清两军发生冲突,日清战争开始了。”这次送审本则进一步歪曲事实:“清不想失掉最后的朝贡国朝鲜,开始将日本作为敌人。日本进行了日清和日俄两场战争,就是由于东亚的这种国际关系。”关于“二十一条”,2001年版将该事件叙述为“日本让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带有强迫的含义,同时指出:“英国和美国提出了抗议,二十一条要求分为五款,第五款是希望条款,被作为秘密。第五款要求接受日本人作为政治、财政和军事顾问以及大量购买日本制武器。这虽然是希望条款,也是将中国作为半殖民地的做法,是轻视中国的民族主义的行动。”但这次送审本却用了“要求”,删掉了强迫性含义和英美抗议的内容,而且还歪曲宣称:“中国方面期待列强的介入,向国内外泄漏了极为机密的谈判内容,而且在5大条款中,将并非正式要求的事项也列入,制造了‘二十一条要求’的名称,中国国内的反日舆论开始高涨。”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当时的反日完全是中国政府制造谎言引起的。

关于“九一八”事变,2001年版说:“关东军炸死满洲军阀张作霖后,希望加强对满洲的控制,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的事态。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在这种情况下,石原莞尔等一部分关东军军官制定了通过军事占领整个满洲解决问题的计划。”此次送审本则变成了:“随着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中国人的反日运动激化,不断发生妨碍列车运行和迫害日本学童的事件。此外,对日本来说,北面有苏联的威胁,南面有国民党的力量不断逼近。”主语变成了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逼近,而不是日本的步步进逼,表明是关东军精心策划的句子也删除了。

在《日中战争》一章中,新送审本比2001年版增加了《西安事变》一节,其中说:“共产党获得了喘息,共产党员潜入国民党内部,大肆推进将日本引入战争的破坏和挑衅活动。”也就是说,新送审本称中日战争是共产党阴谋挑唆起来的。关于卢沟桥事变,2001年版教科书说:“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第二天一早,与中国国民党军队之间进入战斗状态。虽然当时人们希望现场解决,但是不久日本方面大规模派兵,国民党政府也立即发布了动员令,此后进入了持续8年的日中战争。”但是新送审本这样叙述:“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卢沟桥,发生了有人向日本军队开枪的事件。第二天,中国方面继续开枪,进入了战斗状态。事件本身不过是一个小摩擦,虽然人们希望就地解决,但是与日本方面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解决变得困难起来。”也就是说,旧版本尚承认日本大规模派兵在先,新版本则将卢沟桥事变完全算成中国的责任,是中国方面扩大了事态。
对于日本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2001年版说:“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在战争中发生过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行为,日本也不例外。战争中,日本军队在进攻的地区,对于俘虏的敌国士兵和平民进行了不当的杀害和虐待。”也就是说,即使日本干了坏事,也不过彼此彼此。新送审本则仅仅说:“没有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没有任何杀害和虐待非武装人员的事情,日本也不例外。”未再提日本军队所犯罪行。

关于南京大屠杀,2001年版的教科书在《日中战争》一节的正文中的括号内加了一句话:“(那时,日本军队导致民众中也出现了很多死伤者,这就是南京事件)”,将大屠杀以“事件”一词轻轻带过,但是在介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时,又以稍小的字体介绍:“东京审判认定日本军队在1937年的日中战争中占领南京时杀害了很多中国民众。但是关于事件的实际情况,资料上被发现有很多疑点,存在各种见解,现在仍在争论。”这就使括号中的那句话进一步大大折扣。但是,在送审本中,括号中的那句话被删除了,只是在一张名为“因巷战而遭到破坏的上海市区”的照片上面用小字注解重复了上面的那句话。也就是说,教科书进一步否定了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而且几乎不会使读者注意到南京大屠杀这个问题。

相反,教科书对日本在战争中的损失则大书特书,2001年版教科书在“战争的惨祸”一章中,将日本作为加害者所受的损失与受害国并列,但是用很大篇幅介绍了东京大空袭的问题。新送审本则不再提受害国的损失,而是单纯强调日本的损失,并且将日本的损失与“两大极权主义的牺牲者并列”,强调“不能忘记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牺牲者,远远超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牺牲者”,“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对东京等多数城市进行不加区别地空袭,并且在广岛和长崎投下了原子弹。而且,苏联撕毁日苏中立条约,侵入满洲,不断发生掠夺、杀害日本平民的暴行,包括日军俘虏在内的约60万日本人被强制带到西伯利亚,被迫从事严酷的劳动,约有10%的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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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国际法基本内容,没仔细看。国际法没多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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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刘楠来
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

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
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
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
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
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
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
1�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
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国家违反
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
、赔偿等。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犯有
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
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
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
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
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
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
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
权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肤
色、宗教、语言、国籍、社会出身,等等,都有权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
权利,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享有这些权利;
在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济。国际人权法禁止种族
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施行酷刑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缔约国有义务予以惩罚。人权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是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
,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
四、海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习惯海洋法规则进行了全面编纂,并有很大发
展。现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领海,是沿海国主权之下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宽度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辖权。外国所有船舶
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事先得到批准。专
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出200海里
。是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
屿等设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
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大陆架,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
,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宽度自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陆架国家大陆架宽度不到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
里。公海,是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所有国
家在这里都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等设施、捕鱼和科学研
究的自由,但捕鱼自由已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项受船旗国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国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方式参与“区域”
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五、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是分别调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空气空
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确。
空气空间分为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和国家领土以外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前者称为领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后者称为公空,不属任何国家所有和管辖。同
劫机行为作斗争是航空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劫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航空器登记国、航
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份子所在地国均
有管辖权。对劫机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外层空间是指领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间,
包括所有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应
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领事及
其机构的设立和派遗,外交代表和领事的等级,他们及其机构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对接
受国的义务的国际法。
使、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悬挂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馆舍和档案、文件不可侵犯
,自由通讯,免纳一切捐税等。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人身、寓所
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等。使、领馆和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应尊
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七、条约法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缔约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规定。
缔结条约,一般要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存 批准书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国
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条约时,有权在不违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的条件下,对条约的某
一或某些条款提出保留。
八、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保
护,水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生物资源的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
的保护,危除废物污染的防治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但是,联合国大
会以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会议通过的许多宣言、决议、宪章,如1972年《斯德哥
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
章》等,在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 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3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4 国际合作原则;�5
 资源共享共管原则;�6 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
;�7 禁止转移污染原则等。
九、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
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
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
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十、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关于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正在形成之中
。目前,被国际法认定为国际犯罪,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的罪行有:侵略罪、战争罪、危
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贩卖人口罪、劫持人质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国际航
空安全罪、贩卖毒品或精神药品罪、伪造货币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等。凡犯有这些
罪行的个人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即使为侵略罪这样的国家行为,参与策划、准备、实行
侵略的个人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一、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
构,即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分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
察员,他们各自享有与其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国际争议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要求各个国家使用和平方法解
决它们之间的各种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解决国际争
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等。当一国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
受到攻击的国家有单独的和集体的自卫权。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使用武力时,应立即
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
十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当代国际法禁止一国对另一国发动战争。但是,国际法承认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
合法:�1 当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3 殖民地人民为反对殖民统治而进行民族解放
运动。武装冲突法主要体现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体系和1949年日
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

参考资料: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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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3
就算违背了那么国际法地球是谁的天下?美国!以色列使用集束炸弹严重违反国际法,但是美国一纵容,以色列不一样好好的?还有,楼下说的对,百分之90是没有被修改的,而且日本的教科书是学校自选,而不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大多数日本学生都是学习真实的历史。而且日本没有修改中国国内的历史。如果咱们建立你所说的网站,那么咱们不是和高丽棒子一样了么?你去看看韩国历史教科书,说中国东三省都是韩国的,日本人其实是朝鲜人的后代,日本是过去大韩民国的殖民地,整个东南亚都是大韩民国的,中国军队与朝鲜军队对抗基本全败。还说朝鲜历史有6000年,韩国创造了无数个世界第一,中国的四大发明都是韩国的,还说孔子是韩国的。总之什么都是韩国的。
第2个回答  2010-08-22
一群无知的愤青
那只是右翼政府推行的使用率极低的一个版本
东京正统的教科书都是事实的
第3个回答  2010-08-22
按道理是违背的,但有其他国家包庇
第4个回答  2010-08-22
现在日本90%以上用的教材都是没有修改的。
你们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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