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吗?

如题所述

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受沿海国的完全管辖,旨在扩张国家管辖范围,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巴西、阿根廷、巴拿马、秘鲁等,所谓的“国家领域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沿海国应对邻接领海属于公海区域的200海里经济水域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或特别权限,旨在维持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主要代表性国家为前苏联和日本,所谓的“优先权限说”。第三种观点认为,200海里经济水域应具有特别的性质,主张其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海洋空间,并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主要代表性国家为肯尼亚,所谓的“经济水域说”。后经协商最后在各国间达成合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纳了“经济水域说”,并创设了新的海洋空间及其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

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但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力,具体包括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即沿海国拥有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另外,应指出的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即在200海里范围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而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应适用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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