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是否可以有并列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同一个问题的特征是不是只能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呢?有两个呢?比如:一种x,其特征在于,x内设有a和b,所述b的结构是o或p,我的问题是:
1、o和p可不可以并列在独权中呢?
2、如果b的结构特征不是唯一的特征,那么是否可以说明b的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3、如果说要寻找o和p的“上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话,那如果这o和p没有上位呢,或者说o和p的上位有可能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呢?所以这种情况用“上位”概括是不是不可以。
4、一项独权是否存在单一性问题。如果允许在独权内存在“或者”等并列概括的情况,那么请问我是否可以不用并列独权也不用考虑单一性的问题,而将所有的不同的等效的东西都用“或者”相连,当然不包括上位和下位相连,这样就可以避免并列独权的单一性问题,同时申请多个发明专利。

  这个是可以的。具体可以看下以下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各页一式一份。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申请人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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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28

    o和p可以并列在独权中(这里先不考虑单一性);

    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这里,可能举个例子来说明: 一种x x内设有a和b,

所述b为金属。


如果x不能缺乏b并且b必须为金属,那么b为金属就是必要技术特征。


当然,可以继续限定  b为铁或铜。。。


这里 b为金属是必特,但是 b为铁或铜不是;


3. 见上例2,上例2属于概括的情形,如果不能概括为一种类型,那么至少要说b是什么东西,那么b是。。。就是必特;或者说,上位概括可以包含不能解决问题的特征,但是要包含能解决问题的特征,简单说就是,只能多(非必特)不能少(必特);


4. 独权的并列技术方案存在单一性问题。 首先要明白,单一性的判断标准在于“特定技术特征”,即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 如果并列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不同 ,该独权也存在单一性。


再举例: 接着2 :  所述b为金或者银或者铜或者铁。。。。


那么 ,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设有a和b的x,其中 b为铁。

那么b为金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为金;

。。。银。。。。。。。。。。。。。为铜;


这两个特定技术特征不相同,因此缺乏单一性。

======当然 这里例子很特殊,但基本是这个意思。


所以,你说的通过“或者”避免单一性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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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4-05
  可以

  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
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
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 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第3个回答  2018-08-02
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同一个问题的特征是不是只能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呢?有两个呢?比如:一种x,其特征在于,x内设有a和b,所述b的结构是o或p,我的问题是:
1、o和p可不可以并列在独权中呢?
2、如果b的结构特征不是唯一的特征,那么是否可以说明b的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3、如果说要寻找o和p的“上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话,那如果这o和p没有上位呢,或者说o和p的上位有可能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呢?所以这种情况用“上位”概括是不是不可以。
4、一项独权是否存在单一性问题。如果允许在独权内存在“或者”等并列概括的情况,那么请问我是否可以不用并列独权也不用考虑单一性的问题,而将所有的不同的等效的东西都用“或者”相连,当然不包括上位和下位相连,这样就可以避免并列独权的单一性问题,同时申请多个发明专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2-18
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同一个问题的特征是不是只能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呢?有两个呢?比如:一种x,其特征在于,x内设有a和b,所述b的结构是o或p,我的问题是:
1、o和p可不可以并列在独权中呢?
2、如果b的结构特征不是唯一的特征,那么是否可以说明b的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3、如果说要寻找o和p的“上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话,那如果这o和p没有上位呢,或者说o和p的上位有可能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呢?所以这种情况用“上位”概括是不是不可以。
4、一项独权是否存在单一性问题。如果允许在独权内存在“或者”等并列概括的情况,那么请问我是否可以不用并列独权也不用考虑单一性的问题,而将所有的不同的等效的东西都用“或者”相连,当然不包括上位和下位相连,这样就可以避免并列独权的单一性问题,同时申请多个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