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几年前买了一辆车,车贷还没有还清,现在因为犯罪坐牢,他家里人没钱偿还银行贷款,怎么办

如题所述

车贷没有还清,属于违约行为,如果银行起诉,会被法院列入强制执行名单,其名下财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银行是有权利对被服刑的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其次,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在监狱中服刑,不影响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银行有权起诉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并且可以申请法院正常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强制执行的,法院会依法拍卖被执行名下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卡中的财产。
民事执行程序,也称为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阶段与过程的总称。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就没有必要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整体上观察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可以大致认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过程,而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过程。但是,民事审判程序并非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民事执行的执行根据还可能来源于刑事、行政审判程序或者仲裁和公证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也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必然延续,因为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执行程序将无用武之地。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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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3
  他家人即使有钱还也没有义务为其偿还。
  因为犯罪被监禁,不能履行借贷合同的偿还义务,属于因客观外因出现而丧失(或履行能力暂时受限)了履行能力,不属于主客违约行为。这样情形处理办法有两个:一是贷方中断追偿权,等其刑满释放后再行追偿;二是贷方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通过诉讼拍卖其资产(包括车贷形成的资产)来完成清偿。对于这类情形发生时,一般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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