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给予警告处分?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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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⑵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⑶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⑷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⑹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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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03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⑵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⑶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⑷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⑸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⑹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里面有明确条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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