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中的为判决书,下面问题是上诉书。这样判决和上诉可以吗?赔偿的金额应该要是非常确定的日期吧?

一、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实际支付购房款316742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二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鉴于被上诉人己经收取了其他购房户的水电开户费,被一审法院判决返还;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水电开户费,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规定。
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二上诉人于2013 年 4月 3日与被上诉人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上诉人所开发的位于同馨苑806室,购房金额为:316742元;二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购房款316741元。其中2013年4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96741元。余款120000元办理工商银行抵押贷款,2014年3月3日,上诉人的贷款120000元汇入了被上诉人的银行账号(详见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上明明白白写着借款人是上诉人罗林财,收款人是被上诉人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此上诉人的购房款316741元已全部支付完毕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八 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当于 2013 年12 月31日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条(2)项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
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176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原告罗林财、刘香妹交房的合同义务;二、被告耒阳市同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林财、刘香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原告购房首付款196741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二计算);三、驳回原告罗林财、刘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赔偿二上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不能以首付款而应以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16741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二上诉人请求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水电开户费,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没有错,因为己经发生了被上诉人收取购房户水电开户费的情况,因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水电开户费,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和《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已经明确,水电开户费已计入在房价之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判决处理不当。为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上诉状一式三份。
图片中的为判决书,下面问题是上诉书。这样判决和上诉可以吗?赔偿的金额应该要是非常确定的数额吧?

可以的。上诉状赔偿数额可以是不确定的,因为本案里没有办法确定被上诉人何时交房,所以这样写是对的。
只提一条建议,如果合同里还有对你有利的内容(得是相关的),你可以再行列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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