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还能退回检察院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

涉及到检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仅限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法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就必须做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只能宣布无罪。
但是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影响审理进行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以一个月为限。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抗诉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被退回的侦查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为: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3、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