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残值率为0违反税法规定吗

如题所述

净残值率为0不违反税法规定。可以设置为零。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出硬性规定,而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净残值。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交给企业,并不意味着企业可能不顾实际情况,随意确定净残值,而是要求企业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将预计净残值定得过低,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残值率基本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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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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