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吗

如题所述

公司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但有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则上,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反映出来的实质意义在于“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此处并未限定法人只能成为哪一种合伙人,亦未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的具体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因此可以理解为,法人即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法》限制部分“特殊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依据就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该条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既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比如合伙人A在合伙企业中负责原材料采购并负责对外采购合同的审批及签订,而A在一次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被B发现其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B即可提出异议,在B提出异议时,A应当暂停该次采购。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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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该条款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综上所述,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它公司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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