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二、什么叫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分类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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